读“马克思、恩格斯论中国”,兼论中国封建社会的历史分期问题 杨向奎

    【期 号】195302

    【总 期 号】12

    【页 码】20

    【正 文】

          (一)古代东方的特点与中国

    解放社在一九三七年编译出版的“马克思、恩格斯论中国”,内容共有三篇,第一篇是:古代东方的特点与中国。这是马克思、恩格斯对于古代东方和古代中国社会经济关系的无比光辉的说明。结合着本刊发表的“前资本主义的生产形态”一文,对于研究中国古代社会,对于研究中国历史分期问题会起着重大的作用。在这方面的研究,先进的苏联史学工作者已经发表了许多有价值的著作,使我们对于古代东方和古代中国的认识,越来越清晰和正确了,所谓中国的“历史之谜”,也有日见开朗的趋势。

    这古代东方和古代中国的特点,首先是氏族制度和农业公社制度的长期存在。作为古代亚细亚的基本生产形态,没有过真正的土地私有制,每一单个人只是作为个别小集团之一环、作为这个集团之一成员而出现。君主作为高居一切小集团之上的结合的统一体,作为最高的所有者或唯一的所有者而出现。和被束缚于土地上作为土地的附属品的主要对立物,不是土地私有主而是国家,以土地所有主资格同时又是以君主资格出面的国家。每一单个的人,事实上已被剥夺了财产,或者说由于这许多小集团之父而体现为专制君主的结合的统一体,通过各个人所属的公社而赋与各个人。

    这种存在,的确是古代东方和古代中国的特点,这种特点是亚细亚生产形态的基本要素,也是使古代东方社会发展迟滞的重要条件。虽然有这些特点存在,通过这些特点并没有构成独特的东方社会历史发展规律,它的社会经济构成之进步的过程仍然是随着低级社会机体之被较高级的形态所更替。随着原始共产社会的崩溃有奴隶制的产生,在奴隶制社会以后,有着封建主义社会。当它们还没有发展为资本主义国家的时候,由于别的资本主义国家侵略的结果,亚洲的一些古老国家已经殖民地,或者半殖民地化了。在苏联十月革命成功的号召下,在中国解放事业成功的影响下,这些被压迫的民族,也一定会通过民族解放运动而走向社会主义。中国人民已经走过的道路,将是亚洲各被压迫民族要走的道路。

    人类的历史发展过程是这样的,整个的社会发展规律并没有分歧。

    在这社会发展的必然法则下,东方的社会发展有其特点,是马克思、恩格斯所指出来的,也是完全符合客观现实的。问题是,这东方的以及中国的历史特点,究竟存在到历史上的那一个时期?在印度,这是很明确的,到英国人以统治者和地租占有者的资格出现的时候,才使用自己直接的政治权力和经济势力,以破坏这些小规模经济的村社。他们以廉价商品来消灭纺织业和织布业,消灭这种工农业生产合一所形成的历来就有的组成部分,并这样来破坏农业公社(1)。在中国,古老的农业公社制度是否也保存在封建社会内?这似乎有着不同的了解。阿夫箕耶夫教授的古代东方史一书内的导言曾经说,“所有这些事实,使我们得在一方古代东方之社会制度,与另一方古典的希腊和罗马,两者间认取相互关系。古代东方各民族,和古代的希腊和罗马,同是生活在奴隶社会的条件里面。但是在古代东方因为它的比较的停滞,奴隶制度停留在奴隶社会发展的最初阶段;这便是原始的,而尤其是家内的奴隶制度。……在古代东方,奴隶的数目是比较的不大,与奴隶并存的还有很多的自由的农村公社的成员。”因为我们还没有看到古代东方史的全部著作,更不了解阿夫箕耶夫教授对于中国封建社会的看法,他是否认为农业公社制度也保存在中国的封建社会内,还无从知道。就原书导言而论,是专指奴隶社会说。

    我们的初步意见,中国历史的特点,不仅表现在初期的奴隶社会内,也表现在封建社会内,尤其是封建社会的前期,显著地保有很多的自由的农业公社成员;氏族制度、农业公社制度的残迹,顽强地保留下来。如果说,将牲畜业与灌溉园艺业的发展道路融合在一起的部族,会出现最早的国家(2);那末,土地国有,公共工程盛行,特别是灌溉集中到国家手中,工业和农业结合在农业公社组织内,会是这最早出现国家的发展迟滞的因素。马克思在论“不列颠在印度的统治”的时候(3),曾经全面地深刻地指出这一点。印度的社会关系自很远的古代到十九世纪最初十年是没有变动的,手织机和手纺车,产生了无数的纺工和织工,是印度社会构成的枢纽。一方面,印度人像一切东方人一样,把作为他们农业和商业的首要条件的巨大公共工程交给中央政府去管理,另一方面,他们又散住在全国各地,凭着农业和手工业在家庭里的结合,聚集在各个小的中心,——这两种情形从最古的时代起便产生了一种具有特殊性质的社会制度——就是所谓的农村公社制度,这种制度给予这些小单位每一个以它们的独立的组织和不同的生命。这个国家的居民就在这种简单的公社管理形式下生活着,这一直也是东方专制制度的坚固基础;它们把人类精神局限在最窄狭不过的范围内,使它成为迷信底驯服的工具,把它当作传统规则的奴隶,剥夺了它的全部伟大性和历史首倡性。也不应该忘记这些人们的野蛮的利己主义,他们黏在可怜的一小片土地上;泰然自若地看巨大帝国的没落,看大城市居民底被屠杀,他们看这些事情同看自然现象一样,不觉得有什么奇怪,同时只要任何侵略者肯垂顾他们,他们自己也就成为这个侵略者的无可奈何的俘获品。

    在封建社会时期的中国也并不是完全看不到这种情形,氏族制度和农村公社制度的残余存在,也是中国专制主义的有利条件之一。所谓东方专制制度或者是亚洲专制制度,应当包括有东方的封建主义形式,而不是单纯地指着东方初期的奴隶社会。在马克思和恩格斯底经典方献中,通常用“亚洲专制制度”或“古代亚洲社会”来说明东方的封建主义形式(4)。拉苏莫夫斯基所著“社会经济形态”一书说,“历史昭示吾人,亚洲、非洲等等封建制度的发展,长期地伴随着原始公社和一部分奴隶制关系的保存。”(5)是正确的也是合乎客观事实的。华岗同志在“论中国社会历史发展阻滞的基因”一文内,也把农业公社的残余存在作为中国封建社会的主要特征之一,同样是正确的。

    总之,如果简单地把东方的亚细亚形态解释为奴隶制的生产方法是有困难的,这种说法,似乎也并不是苏联史学界的一致结论。

          (二)封建社会的中国历史分期问题

    根据中国历史的特点来研究封建社会的中国历史分期问题,会获得重要启示。在这方面我们曾经作过的工作还不够深入而且一般化。日本的佐野学所著“清朝社会史”第一部第一辑对于中国历史分期问题曾经有过较为特殊的看法,他说自从周人灭了殷商以后,建立了亚细亚的奴隶制的基础,西汉以后到唐朝是亚细亚的封建主义时代,从宋朝到清朝是本来的封建主义社会。(6)这种说法虽然有许多问题,但他在中国封建社会史的研究上也照顾到东方社会的特点。亚细亚的封建社会应当是在中国的封建社会内有着氏族制度和农业公社制度的残余存在。氏族制度的残迹表现在父权制家族的悠久存在,农业公社制度的残迹表现在财产关系的宗族所有制。在晚近的中国社会内同族村落的普遍存在,也有力地说明这一点。

    虽然佐野学的说法有特殊的地方,然而我们很难同意他的封建社会中国历史分期法。首先是中国封建社会始于西汉说,是和客观历史事实不相合的。封建社会中国的历史发展,可以分为下述四个阶段:

    ①封建社会前期,西周到西汉,——公元前十世纪到公元。

    ②封建社会的成熟期,东汉到晚唐,——公元一世纪到九世纪。

    ③封建社会后期,宋到雅片战争——公元十世纪到十九世纪中。

    ④半封建半殖民地时期,雅片战争到全国解放,——一八四○年到一九四九年。

    第一个时期共有千年左右,第二个时期有九百年左右,第三个时期有八百多年,第四个时期一百一十年。这正是毛主席所指出的“自周秦以来,一直延续了三千年左右”的封建制度。(7)

    中国的前期封建社会开始于西周,自西周初到战国初这五百多年的时期内,氏族制度以宗法的组织形式保存着,而井田制度则是农业公社的继续。除了“殷民”受着超经济的剥削外,所谓“庶人”正好是公社的自由民阶级,他们是附着于土地的,他们是农业物资的直接生产者,然而他们是自由的农民,到战国时候,我们常看到“士庶人”连称,更可以说明他们这种自由民的地位,这种自由民作为物质资料直接生产的社会在日耳曼的封建社会初期也是存在的。周天子则一方面是国父、国王,同时又是最大的地主。他是国父,因为他是大宗彖子,他是国王,因为他是神授的职务,他又是最大的地主,因为“普天之下,莫非王土。”到战国以后,因为生产力的发展,生产关系也有所变迁,所谓“地主”阶层出现了。在东方封建社会这是一种特殊的土地所有权关系。由于这种特殊的土地所有权关系的出现,下述问题是必须提出来的:

    (一)土地在形式上可以买卖以后,出现了所谓“商人地主”阶级,这是否说明着中国封建社会的特点,已经不存在了?是否说氏族制度、农业公社制度的残迹已经不复存在了呢?

    (二)土地在形式上从领主占有的形式下解放出来后,开始在民间自由买卖,这一点是和欧洲的封建社会不同的。在欧洲,只有当封建社会解体时,土地才从领主独占的领有下解放出来,而领主也随之没落,退下政治舞台。所以有这不同的原因是什么呢?

    (三)地主经济发展起来后,是否领主经济就立时没落了呢?

    关于第一点,地主经济并没有完全摧毁农民中的农业公社组织,宗法制度的残余也顽强地保存下来。不同的地方,是地租的形态变了,劳役地租渐渐转化为实物地租,而因地主与领主的双重剥削,劳役和地租分开,劳役是农民对于国家——土地最高所有者——的负担,地租是农民以剩余生产物直接交纳给地主。这同时说明着“领主”和“地主”的矛盾,这矛盾一直在发展着,到西汉末王莽的“变法”,禁止土地买卖,实行“王田”制,与其说这是为了农民,不如说是领主和地主的斗法。王莽代表着领主阶级作最后的挣扎了,结果引起地主阶级的大力反抗。这些反抗的地主阶级混到农民起义中,农民起义推翻了王莽的政权,又被地主阶级所篡夺。

    第二点,欧洲封建社会的土地买卖出现在封建社会的晚期,在货币地租的条件下,以超经济的强制为基础的地主与农奴间的传统关系,已经起了变化,且日益更多地变为货币关系。马克思说:“在进一步的发展上,货币地租——把一切中间形态,例如小佃农的地租,除开不说——不是使土地变为自由的自耕农的财产,就是导向资本主义方式的形态,导向资本主义和地农业家支付的地租。”(8)在中国最初发生的土地买卖,不是建立在这一基础上,在那时,货币地租还没有萌芽,商品生产和货币关系也不够发达,土地的购买与交换还是贵族间的事。范文澜先生的中国通史简编第五章第五节对此有扼要的叙述道“春秋末期,战士有功,多赏赐田宅,这也是小地主的来源。赵括有钱就买田宅,王翦请秦王赐田宅,留给子孙作产业。”这说明着初期的地主还是以贵族地主为多,商业逐渐发展后,遂有商人地主阶级的出现。而因商业资本和土地的顽强结合,不仅不是中国封建社会崩溃的因素,反来是中国封建巩固的重要因素了。华岗同志说,“因为中国封建时代农业与手工业的密切结合,交换不发达,使工商业资本缺乏活动之余地,因此土地买卖也就更加成了商人资本投资活动的场所,形成了中国乡村中商业资本与封建地土间的结合,同时保留了中世纪封建式的剥削农民的方法和压迫农民的方法。而这种关系的加强,又转而阻碍农业和工商业的分化,阻碍新的生产方法的发展。……”(9)充分地说明了这一问题的性质。

    第三点,地主经济在西汉以前还没有构成社会的主要经济成份,不能说在战国时候,地主经济就已经代替了领主经济,这是一个较为长期的发展过程,也是一个长期的斗争过程。郭晓棠先生在“略论中国封建社会长期性问题”(10)中曾经触及到这一问题,他说自秦汉以后“历代封建地主政府还掌握着全国土地的最高职权,掌握全国的经济命脉,形成最庞大有力的官僚地主经济与官僚地主阶级。……在春秋战国时,初期封建社会的分解过程中,农、工、商业也都在矛盾中向前发展了,这主要表现在国有形态(官营的)的农、工、商业与私有形态(民营的)的农、工、商业之间的矛盾,举典型的例子来说,齐国是前者的代表,管仲把山海收归国有,设盐官铁官,实行专卖统制政策,是官僚地主商人特权阶级的路线,秦国是后者的代表,商鞅实行土地改革制度,主张自由买卖的近似自由主义的政策,是新兴工商平民阶级的路线,这两种路线在当时是存在着、斗争着,发展着的。在有些国家,如郑国和秦国等,一部分平民阶级在经济上发展的结果,不仅直接影响了政府的政治经济政策,而且开始参加了政权方面的领导工作。”既然说专制政府和“平民阶级”在经济上有着长期斗争过程,就不能把春秋战国时代作为封建社会初期的分解阶段。这时生产关系还没有基本上的改变,农民地位也没有基本变更;还只能说是封建社会前期逐步完成发展的过程。

    封建社会的成熟期是东汉到晚唐。西汉末,因为农民起义,因为地主阶级和领方阶级之自相火并,摧毁了日趋末落的领主阶级,地主经济是主要成份了。前期封建社会瓦解了。地主政权成立,农民普遍地农奴化了,变为成熟的封建社会时期。这一时期的历史特点是:

    (一)地主阶级直接掌握政权,对于农民的剥削加深,农民的生活日益贫困,土地兼并剧烈。

    (二)因为外族入侵,造成中原人民的大量迁徙流亡,严重地破坏了原始的农业公社组织。

    (三)已经贫困了的人们和被迫流亡的人们变为地主的部曲、佃客,失去自由民的身份,完全农奴化了。

    (四)因为经济发展不平衡,因为异族的入侵,统一的国家形势消灭了,封建割据的情形发生。

    在北方因为文化较比低落的外族在统治着,所以社会有倒转的现象,北魏之初呈现了领主性的封建社会。然而究竟汉人还是把胡人的生产方式推进了一步,胡人终于被汉人的文化征服了。“因为依据历史的永恒规律,野蛮的征服者总是被他们征服了的民族的较高的文明所征服。”(11)

    社会历史分期,应当以物质资料直接生产者的地位变迁为主要因素,西汉以前的农民虽然也遭受统治阶级的惨痛剥削,他们的地位也是附着在土地上,然而多数农民的身份还有想当自由,买卖农民的事还不多见。东汉以后的部曲不同了,虽然唐律规定“部曲转事无估”,然而他们可以“转事”,这转事当然也是被动的。这时等级制度非常严格,贵族与寒门,地主与农奴之间有不可逾越的界限,在过去两汉的察举制度,还是前期封建社会的选举方式,自由民阶级还有可以为统治者选拔的对象。魏晋后的九品中正制度则是成熟期封建社会贵族地主的统治工具,因为非贵族地主阶级就很难参加政权工作,农奴更是不入“品”的!

    比较起来,在封建社会的发展上来说,这仍然是发展的方向,这时农业公社的残余缩小,只是在家族共财的方式中保留下来。农民的自觉性相对地提高了,对于帝国兴亡的态度以及对于统治阶级的反抗情形均有所提高了。

    这样分期的话,可以解决过去我们认为不可解的好多问题。

    从宋朝到清中叶是中国封建社会的晚期。自北宋起有了中央集权的国家,资本主义经济也萌芽了,各地都有手工业作坊制造器物,官办作坊规模较大,民间作坊则大小不等。根据记载来看,这些作坊多数是小手工业生产,有些已是近乎手工工场的组织。虽然这样,一直到清朝中叶,资本主义经济还是处于萌芽的状态,没有发展为资本主义经济的成份。原因是:

    ①手工业与农业的顽固结合,作为走向资本主义经济过程的有力阻碍,虽然在东汉以后农业公社的组织遭受破坏,在农村中手工业与农业的结合,还是顽强的存在着。在马克思论“对华贸易”(12)一文中曾经引用米特切尔的调查道:“例如福建的农民不仅是一个农民而已,他又是种田人,又是小手工业者。他生产布疋简直是不费分文的(如果原料的价值不算在内),他在自己农庄屋子里面用自己的妻女和女工的手织成布疋;这种土布的织成,不费特别的劳动,也不费特别的时间。在田苗未熟的时候,在收获完结之后,在天雨不能出外操作的时候,他就使农庄的工人纺纱织布。总之一年中只要有一些空闭的时候,这个家庭勤劳底模范人物便从事生产什么有益的东西。”这种农业和家庭手工业的结合,长时期阻碍了中国工业的发展。

    ②中国农村封建统治与商人资本存在底结合。在北宋以后这种情形越发严重,一直到晚近中国这种情形仍然严重的存在。斯大林同志说:“中国农村里是不是存在着商业资本呢?是的,是存在着,不仅存在着,而且从农民身上吸取血汗并不亚于任何封建主。可是这种原始积蓄型的商业资本在中国乡村中是与封建主的统治独特地结合在一起的,它从地主那里抄袭了中世纪的剥削和压迫农民的方法。”(13)这种结合还是封建主义的表现而绝对不能说是资产阶级性质的,这一点斯大林同志早已经指出反对派的错误。这一种结合的情形当然也是中国向前发展的阻力。

    ③外族不断地入侵,破坏了生产力,使手工业工场的发展不断地遭受破坏,原始蓄积的过程也无由发展,南北宋之际的辽金入侵,南宋末的元人入侵,明末的满人入侵全或多或少的破坏了我们的手工业作坊或手工业工场的生产,造成暂时循环的状态,虽然这些部族,后来全是中华民族的成员,在当时这种活动是起着破坏作用的。

    ④封建垄断经济是民间的工商业经济的最大敌人,在封建社会晚期,这种趋势越发严重,在宋、元、明、清几个朝代来说,工、商、矿、金融、交通运输以及国外贸易等,地主专制政府均握有极大的权力。明朝的唐顺之说,市舶的利害,好比开矿,上策是封闭矿洞,驱逐矿徒;中策是“国家”管理矿山,独擅利益;下策是不闭不开,让奸人擅利。这种经济政策无疑地是中国经济发展的阻碍。(14)

    由于有这些因素,造成中国封建社会后期的迟滞性,资本主义经济始终在萌芽的状态中,没有成为一种经济成分。只有在近百年史上,才有着不健全的资本主义经济的成分,然而中国已经是半封建半殖民地的社会了。

    雅片战争以后到全国解放前,这是中国半封建半殖民地时期。华岗同志在中国民族解放运动史一书内谈到雅片战争以后的中国社会转化过程道:“由于欧美资本主义的侵入,使中国白银外溢,这样,中国原来的封建经济开始崩溃,而民族资本的原始蓄积,却又无从开辟,这就阻碍了我国民族资本主义的发展。如此,在我国便开始了两条道路的斗争:或是由独立的封建满清帝国变成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国家,以至变为完全殖民地的国家;或是由封建的国家过渡到近代资产阶级的独立的民主国家。……”“其次在雅片战争前,我国主要是一个封建社会,内部阶级矛盾主要是地主阶级和农民的矛盾,雅片战争以后,地主阶级与农民的矛盾,仍占主要地位,然而,已开始产生大批的买办阶级,为后来民族资产阶级的前身。同时由于欧美资本主义的侵入,也开始产生在外国企业内做工的工人,为后来我国产业无产阶级的前身。”(15)这就具体地道出中国转向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的轮廓。

    就是到这个时候,我们不要忘记原始氏族制度的残迹仍然存在着。宗族共财制度,随处可以发现,如同族的祭田共有,义庄共有制在华南一带广东福建各省普遍存在,据说广东省耕地的三分之一属于族产(16),而宗族中族长的权限还相当大,更是父权制的明显例子。对外的械斗,对内的教育以及春秋聚食等,全是宗族中的大事,而族长是可以发挥大的作用的。在江浙一带这种情形也相当普遍地存在,在北方黄河流域这就不普遍了。为什么这种情形在北方不普遍地存在?我们想可能有下列原因:

    ①中国社会发展的不平衡性是造成这种现象的一个重要条件。北方在封建社会发展上来说,先于长江以南一带,尤其是先于福建广东一带;因此在南方还有着相当浓厚的氏族制度的残迹,在北方就已经稀薄了。

    ②北方人中迁徙的结果。在历史上北方人口是经过几次大迁徙的。这无疑地是氏族制度残迹遭受破坏的重要条件。因为天灾,因为封建贵族的混战,尤其因为外族入侵全是造成北方人口迁徙的原因。

    当然,以上还是我的初步意见,希望大家的指正,批评。

                             一九五二,二,一。

    正文注释:

    (1)见马克思、恩格斯论中国引资本论俄文版第三卷第一部二九九页。

    (2)见B·K·尼科尔斯基教授著:原始社会史中译本九十八页。

    (3)见马克思论印度十四页。

    (4)见不列颠在印度统治的未来结果一文,苏联外国工人出版社英文本编辑部注。

    (5)见沈志远译本八页。

    (6)见原书第一辑二十一页。

    (7)见中国革命与中国共产党。

    (8)见资本论中译本第三卷六八二页。

    (9)见论中国社会历史发展阻滞的基因。

    (10)见新史学通讯一九五二年九月号。

    (11)见马克思论印度十九页。

    (12)见马克思、恩格斯论中国一六九页。

    (13)见列宁斯大林论中国一八二页。

    (14)参考新史学通讯一九五二年九月号略论中国封建社会长期性问题。

    (15)见原书一二四页。

    (16)参考佐野学清代社会史第一部第二辑三十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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