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正确理解巴黎公社的原则

    【作者】赵明义

    【期号】198104

    【总期号】145

    【页码】101

    【正文】

      (一)

    什么是巴黎公社的原则呢?长期以来,我们往往只强调某一个原则,或者将巴黎公社原则就概括成某一个原则。比如,我们曾经认为巴黎公社的原则就是工人阶级不能简单地掌握现成的资产阶级国家机器并运用它来达到自己的目的,而必须将其摧毁和打碎。这种看法虽不能说完全错误,但有片面性,不完全符合巴黎公社的实际情况和马克思总结的巴黎公社的历史经验。

    马克思在其系统总结巴黎公社经验的名著——《法兰西内战》一书中,根据巴黎公社正反两方面的实践经验,经过科学抽象提炼出来的巴黎公社原则是多方面的。恩格斯在1891年3月18日纪念巴黎公社二十周年时所写的《法兰西内战》的导言中,列宁在《马克思主义论国家》的笔记和《国家与革命》一书中,也都不是将巴黎公社的原则只归结为某一条,而是有若干条。比如,必须打碎资产阶级军事官僚国家机器的原则;要用巴黎公社式的新型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政权代替旧国家机器的原则;实行普选制,保证人民真正当家作主的原则;国家工作人员的薪金相当于一个熟练工人工资的原则;取消一切特权,防止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的原则;公社兼管立法与行政工作,实行议行合一的原则;无产阶级国际主义的原则;如此等等。把这些原则概括起来,就是两个大的方面,即破坏旧世界的原则和建设新世界的原则,夺取并炸毁旧政权的原则和建设、巩固新政权的原则,对敌人专政的原则和在人民内部充分发扬人民民主的原则。恩格斯在给《法兰西内战》一书写的导言中,就是从这两个方面概括巴黎公社经验和马克思对公社原则的理论阐述的。他写道:“这种炸毁旧的国家政权并用新的真正民主的国家政权来代替的情形,已经在‘法兰西内战’第3章中作了详细的描述。”⑴“公社一开始就得承认,工人阶级在获得统治时,不能继续运用旧的国家机器来进行管理;工人阶级为了不致失去刚刚争得的统治,一方面应当铲除全部旧的、一直被利用来反对它的压迫机器,另一方面应当以宣布它自己所有的代表和官吏毫无例外地可以随时撤换,来保证自己有可能防范他们。”⑵

    另外,经查对马克思所说的“公社原则”这一概念, 英文(The Principlesof the Commune)、德文(Die Prinzipien der Kommune)、俄文(ПринчипЫ КоммунЫ),都是复数。中文翻译为“这些原则”也表明是复数。这也说明,马克思所讲的“公社原则”不是仅指某一条原则,而是指一系列重要原则的综合。

    马克思和恩格斯所总结的巴黎公社上述两个方面的一系列重要原则,毫无疑问,在马克思主义学说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对世界无产阶级解放事业具有极其重大的意义。但是,真理是具体的,巴黎公社的各条原则的地位、作用和意义,也是随着无产阶级解放运动的发展而变化的,对处于不同历史阶段、不同国度、面临不同历史任务的无产阶级及其政党来说,其现实意义也是有所不同的。比如,无产阶级及其政党尚未取得政权以前,巴黎公社采取革命手段夺取政权,摧毁与打碎旧国家机器,彻底破坏旧世界的原则,就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如果一个尚未取得政权的无产阶级及其政党,忽视或否认巴黎公社的这一根本原则,那就是非常错误和有害的。同样,无产阶级及其政党取得了政权,成了执政的阶级、执政的党之后,情况就发生了巨大变化。这时,巴黎公社关于建设新世界的原则,建设、巩固新的无产阶级国家政权,充分发扬人民民主,防止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的原则,就具有十分特殊的重要意义。如果一个执政的无产阶级及其政党,在建设社会主义过程中,在谈论巴黎公社原则对国内的意义时,仍然只强调其破坏旧世界、打碎旧国家机器的原则,而忽视、回避巴黎公社关于人民当家作主,取消特权,防止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等建设新世界、巩固新政权的原则,那也是十分有害的和错误的。

      (二)

    无产阶级革命必须摧毁旧的国家机器这一马克思主义的革命原则,是针对资产阶级的军事官僚国家机器而言的。众所周知,这个原则是马克思首先在《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这一名著中提出来的。后来他在《致路·库格曼》(1871年4月12日)的信中,又这样明确指出:“如果你读一下我的《雾月十八日》的最后一章,你就会看到,我认为法国革命的下一次尝试再不应该象以前那样把官僚军事机器从一些人的手里转到另一些人的手里,而应该把它打碎,这正是大陆上任何一次真正的人民革命的先决条件。”⑶

    1871年3月18日的巴黎公社革命,实现了马克思的预言,它的最大功绩就在于实际地进行了摧毁资产阶级官僚军事机器的英勇尝试,并且创造了巴黎公社式的新型无产阶级国家政权来取代被打碎了的旧国家机器。据此,马克思在《法兰西内战》一书中,又进一步总结提出了无产阶级革命必须彻底摧毁和打碎旧国家机器、实行无产阶级专政的原则,从而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后来,马克思和恩格斯把巴黎公社的这一基本的主要的经验教训,作为对《共产党宣言》的唯一的重要的修改。他们在为《共产党宣言》1872年德文版写的序言中指出:“这个纲领现在有些地方已经过时了。特别是公社已经证明:‘工人阶级不能简单地掌握现成的国家机器,并运用它来达到自己的目的。’”⑷

    如果说马克思和恩格斯通过1848年革命得出了无产阶级革命必须摧毁资产阶级国家机器的结论的话,那末,1871年巴黎公社的革命实战,则一度实际地摧毁了旧国家机器,并在具体地“摧毁什么”和“如何摧毁”的问题上,创造了新的经验。首先,它采取革命手段,集中力量摧毁了资产阶级军事官僚机器的物质权力工具和精神压迫工具,即常备军、警察、官僚、法官和僧侣势力,为无产阶级彻底破坏旧世界和建设新世界扫除了障碍,铺平了道路,从而给以后的各国无产阶级及其政党打碎旧国家机器时,应主要打碎什么指明了方向。俄国十月革命,中国人民大革命,都是遵循巴黎公社指引的这个方向,并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巴黎公社这一经验。其次,巴黎公社在如何打碎旧国家机器方面,为我们提供的崭新的经验,就是把“破”和“立”紧密地结合起来了。这就是:“废除常备军而用武装的人民来代替它”;废除官僚制,而通过普选选出的,并由人民监督和随时可以撤换的工人或公认的工人阶级代表组成公社予以取代;废除了旧警察,使其“变成公社中随时可以撤换的负责机关”,成为人民的警察;废除旧法官,立即使其“失去表面上的独立性”,新法官通过公开选出,对选举者负责,并随时可以撤换;摧毁僧侣势力,实行“政教分离”,“免费教育”,“废除宗教预算”,“宣布被认为不能动用的属于宗教团体的动产和不动产为国家财产”,“交由国家支配”;如此等等。这一经验非常重要,它可以使我们同无政府主义和右倾机会主义划清界限。列宁在论到马克思主义者同无政府主义者和右倾机会主义者,在打碎旧国家机器问题上的主要区别时,曾明确指出,马克思主义者认为无产阶级在夺取政权以后,必须彻底破坏旧国家机器,并用新的巴黎公社式的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机器代替它;无政府主义者则主张只“破”不“立”,认为在革命胜利后的24小时内就应完全消灭国家,根本否认无产阶级的革命专政;伯恩施坦和考茨基为代表的第二国际右倾机会主义者则坚决反对打碎旧国家机器,主张利用现成的资产阶级国家机器,来达到所谓无产阶级解放的目的,实际则是彻头彻尾的资产阶级改良主义,在工人运动内部为延长资本主义的寿命效劳。

    必须明确,巴黎公社关于打碎旧国家机器的原则,是无产阶级及其政党取得政权之前革命纲领的重要内容,是以剥削阶级的军事官僚国家机器为特定对象的,因此绝不能滥用。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通过革命斗争建立起来的无产阶级专政也就是人民民主专政,是新型民主、新型专政的国家政权,在一定时期内,它可能存在剥削阶级的残余影响,又难免有这样那样的不完善之处。对于这些,我们只能在党的领导下,直接依靠广大人民群众,通过经济体制、政治体制和思想文化体制的不断改革,予以完善、巩固和发展。

      (三)

    巴黎公社不仅提供了一系列打碎旧政权、破坏旧世界的革命原则,而且还提供了一系列创立新政权、建设新世界的经验与原则。其中最重要的,对社会主义国家来说也最具有现实意义的,则是关于人民当家作主,取消特权、防止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的原则。这一原则,是由马克思和恩格斯所总结和论证,后又被列宁根据新的经验进一步发挥和补充的。

    马克思认为,无产阶级国家的一切公职人员,都必须是“社会的负责的公仆”,或者叫做“社会本身的负责勤务员”⑸。1871年纪念巴黎公社二十周年时,恩格斯在为《法兰西内战》德文纪念版写的一篇著名《导言》中,进一步发挥了马克思提出的“社会公仆”的问题。他写道:“以往国家的特征是什么呢?社会起初用简单分工的办法为自己建立了一些特殊的机关来保护自己共同的利益。但是,后来,这些机关,而其中主要的是国家政权,为了追求自己特殊的利益,从社会的公仆变成了社会的主人。”“为了防止国家和国家机关由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公社采取了两个正确办法。第一,它把行政、司法和国民教育方面的一切职位交给由普选选出的人担任,而且规定选举者可以随时撤换被选举者。第二,它对所有公职人员,不论职位高低,都只付给跟其他工人同样的工资。公社所曾付过的最高薪金是六千法郎。”⑹恩格斯非常强调巴黎公社的上述两项办法具有特别深刻和重大的意义,他认为,“这样,即使公社没有另外给各代议机构的代表规定限权委托书,也能可靠地防止人们去追求升官发财了。”⑺

    在帝国主义和无产阶级革命的新时代里,列宁紧密结合俄国革命的具体实际,进一步发挥了马克思和恩格斯所总结的巴黎公社关于人民当家作主、取消特权、防止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的原则。

    首先,列宁认为,马克思和恩格斯所总结的巴黎公社为防止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的那两项办法,这是由资产阶级民主制转变为无产阶级民主制的基本标志。他联系俄国社会主义革命的实际,非常精辟地阐明了无产阶级民主制同社会主义之间的辩证关系。他指出:“恩格斯在这里谈到了一个有趣的界线,一达到这个界线,彻底的民主制就变为社会主义”⑻。在列宁看来,巴黎公社所采取的这些民主措施,必然会把工人和大多数农民的利益结合起来,必然会成为从资本主义过渡到社会主义的桥梁。

    其次,列宁在论述苏维埃政权是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治形式时,清楚地阐明了它与巴黎公社的历史继承关系。他指出,巴黎公社是这种形式的萌芽,苏维埃政权则是它的继续和发展;或者说,巴黎公社在实行工人和劳动者民主的道路上走了具有世界历史意义的第一步,苏维埃政权则走了第二步。列宁在领导建设苏维埃国家机关的实践中,严格地遵循着巴黎公社的无产阶级民主制原则。当时,为了打破旧时国家官吏的怠工,党吸收了成千上万的优秀工人、士兵参加国家机关工作,发动群众直接参加国家管理与监督。1917年12月4日,全俄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在列宁的主持下,通过了罢免权法令,规定人民不仅有选举权,而且有可以随时罢免国家工作人员的权利。在此前后,人民委员会还通过了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直到人民委员会主席,最高工资标准为每月500卢布(相当于俄国产业工人平均工资)的法令。直到1923年初列宁病重期间,他对苏维国家机关存在的问题以及如何进行改革,还做了深入的思考,写了被人们称为遗嘱的好几篇著名论文。其中《怎样改组工农检查院》及其续篇《宁肯少些,但要好些》,是列宁向党的第十二次代表大会提出的建议,重点提出和阐明了清除苏维埃国家机关中的旧残余,“寻找真正革新这些机关的办法”⑼,使之更好地联系群众,发扬民主,将其建设成为真正人民当家作主的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列宁在此提出了如下建议:一是“应当把作为改善我们机关的工具的工农检查院改造成真正的模范机关。⑽”二是在改革国家机关时,要遵循“宁可数量少些,但要质量高些”的原则,来选拔国家机关特别是工农检查院的工作人员,要防止滥竽充数。三是工农检查院是为检查一切国家机关的工作而设立的,“它的活动应毫无例外地涉及一切国家机关:地方的、中央的、商业的、纯行政的、教育的、档案的、戏剧的等等,——总之,各机关一无例外。”⑾在工作中,应当把党的监察机关同苏维埃的监察机关结合起来;而且“应该‘不顾情面’,要注意不因任何人的威信而妨碍他们提出质问,审查各种文件,并且总要做到绝对了解情况和使问题处理得非常正确。”⑿列宁的分析和建议是非常发人深省的,实际上它是对巴黎公社关于人民当家作主、防止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这一重要原则的进一步发展。

    我们党,在这个问题上,既有成功的经验,光荣的传统,也有惨痛的教训。纵观我党六十年的历史,从总体上说,它是一个有着“社会公仆”传统的伟大的党。在长期的革命斗争中,广大党员和干部与人民群众同甘共苦,勤勤恳恳地为人民服务;物质待遇菲薄,比巴黎公社给予公职人员的报酬还低得多,但毫无怨言。经过二十八年的浴血奋战,粉碎了国民党反动派的军事官僚国家机器,创建了人民民主专政的新国家,人民当家作了主人。在革命战争中锻炼成长起来的大批党员、干部,被推选到各级领导岗位上,做人民的勤务员,建立了中国历史上最廉洁最清明的政治。在很长时期里,特别是建国初期,延安时代的那种“只见公仆不见官”的情况,遍及全国,从而大大激发了人民群众积极性和创造性,使我们的社会主义事业,在较短的时间内,取得了闻名世界的巨大成就。但在此同时,我们国家机关和干部队伍中,也曾出现过一些“由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的现象,由于当时党和国家的民主生活比较正常,官僚主义作风和个别人蜕化变质的问题,不断受到批评,并进行了严肃的处理,所以并未酿成大祸。可是在十年动乱时期,我们党的“社会公仆”传统,遭到了极为严重的破坏。

    自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的党恢复和确立了正确的政治路线、思想路线和组织路线,为了进一步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克服现行政治体制中的某些弊端,更加有效地防止国家公职人员由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党中央决定逐步地稳妥地实施一些重大改革。比如健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使之真正成为人民管理国家的权力机关;坚持党政分工,充分发挥政权机关的作用;实行中央领导下的地方分权制,特别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充分自治权;发展多种形式的人民管理国家的制度,在企事业单位有步骤地实行职工直接管理的制度;积极而妥善地改革干部制度,逐步废除干部领导职务的终身制;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切实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等。这些改革的具体措施虽然还有待于在今后的实践中进一步完善,但从总的精神来看,是符合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所总结和坚持的巴黎公社的原则的,它是人民当家作主和防止社会公仆变成社会主人原则的具体体现,是无产阶级专政或人民民主专政学说的创造性的应用,它必将进一步丰富和发展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使巴黎公社原则和精神在我国放射出更加灿烂的光辉。

    正文注释:

    ⑴《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论巴黎公社》,人民出版社1961年版,第15页。

    ⑵《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334页。

    ⑶《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392页。

    ⑷《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29页。

    ⑸马克思:《法兰西内战》、《法兰西内战二稿》,《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376、439页。

    ⑹《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334、335页。

    ⑺《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335页。

    ⑻《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论巴黎公社》,人民出版社1961年版,第470页。

    ⑼《列宁选集》,第4卷第693页。

    ⑽《列宁选集》,第4卷第700页。

    ⑾《列宁选集》,第4卷第706页。

    ⑿《列宁选集》,第4卷第69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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