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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共产党员与党外人员的关系[1]


(一九四二年三月)

  我党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政策的任务是:除了汉奸及决心破坏抗战团结者外,一切阶层的抗日人民,不论是有党有派,或者无党无派,不论是同情我党的,或者只在一部分纲领上愿与我党合作的,也不论是已经与我党共事的,或者尚未与我党共事的,共产党员都必须和他们一致合作,共同为抗战建国的总目标而奋斗。我党长期地坚决地实行这一正确政策,是有了伟大成绩的,全民族的抗战赖以支持,全国的统一赖以实现。这些都是很好的情形。但在另一方面,不论是抗日根据地的党在政府、军队、党务、民运、文化教育部门内或者是秘密党内,都存在着一部分党员及一部分党组织与党外人员之间的严重的隔离现象,宗派主义或关门主义的作风并未完全扫除。这些党员与党组织,至今还不懂得我党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政策的内容与意义。他们违背我党密切联系民众的原则。他们不是密切联系民众,而是孤立于民众之外;不是站在民众之中,虚心体会民众的心理,而是站在民众之上,自以为是,称王称霸。他们不愿意倾听党外人员的意见,把党外人员看作无足轻重。他们不愿向党外人员学习,反以领导者自居。他们对于愿与我党合作的党外人员,或漠不关心,不予信任,或吹毛求疵,求全责备。他们对于政权的“三三制”[2]不愿坚决实行,对于民众团体仍取包办态度。他们至今还不明白,国事是国家的公事,并非一党一派的私事。共产党的唯一任务,就在团结全体人民,奋不顾身地向前战斗,推翻民族敌人,为民族与人民谋利益,绝无任何私利可言。而共产党员自始至终都只是人民中的极少数,没有绝大多数人民了解我党主张,真心实意地愿与我党合作,我党主张便无从实现。因此,对于一切忠诚抗日的人员,共产党员只有与他们实行民主合作的义务,绝无排斥他们的权利。为了认真地彻底地纠正各种不良现象,改造党的作风,必须在党内展开反对主观主义与宗派主义(即关门主义)的斗争,在一切地方与一切部门中展开自我批评,并将这种自我批评公开于党外人员之前,毫不姑息,毫不掩饰,以收彻底揭发与彻底纠正之效。同时,规定下列具体办法,要求一切党员与一切党组织认真地坚决地实行之。
  (一)必须将关心和倾听党外人员的意见和要求及向党外人员学习,作为每个共产党员的严重责任。一切党员,都有责任经常地将党外人员的意见和要求(不论是正确的或不正确的)反映到党内及各工作部门内,而一切党组织与一切工作部门的领导人员都有责任考虑这些意见和要求,并须适时地列入议事日程,加以讨论及解决。
  (二)在各抗日根据地内,政府系统、参议会系统及民众团体的各级领导机关中,均应实行“三三制”,共产党员只占三分之一,而使愿与我党合作的党外人员占三分之二。如当选的共产党员人数不足三分之一时,党组织不得指派未当选的党员去凑足三分之一,更不得排挤当选的党外人员。在这些机关中,共产党员必须与党外人员实行民主合作,倾听党外人员的意见,和他们一起,共同商量问题与决定问题,共同遵守少数服从多数、局部服从全体、下级服从上级的民主集中制,并须使党外人士有职有权,敢于说话,敢于负责。
  (三)在各抗日根据地内,在政府、参议会、民众团体及其他机关中,凡须经过人民民主选出的工作人员,其任免办法均按前条“三三制”的规定。其他不需经过民主选举的工作人员的任免,亦不应以是否党员为标准,而应以是否赞成抗战团结及本人能力、经验、学识与工作积极性等为标准,实行用人唯贤的正确方针。
  (四)在各抗日根据地内,在政府、参议会及一切已有或应有党外人员工作的部门中,党支部的任务是:对于党员进行党的教育,领导党员成为工作的模范,团结党外人员,保证该部门工作任务的完成。支部不得直接干预行政领导,更不得代替行政领导。在行政关系上,党员必须服从行政的领导。在党外人员担负行政领导责任的部门中,该地或该部门的党组织及党员对行政工作有不同意见时,应取适当方式,与党外人员协商解决,不得直接处理。某些地方党政不分的现象,应该纠正。党员如有违犯行政法规者,应受行政的处分;其错误涉及党纪者,同时须受党纪的制裁。但在行政关系上,担负行政领导责任的党外人员,亦须服从上级行政的领导。
  (五)党员及党组织不得任意地无根据地怀疑党外人员,必须从友谊中细心了解自己周围的每个党外人员的历史和特性,细心了解他们对人民、对我党及对工作的意见和要求。对于他们的宗教信仰、思想自由及生活习惯,必须加以尊重。须知党外人员的愿与我党合作与我党的尊重党外人员,是彼此合作中不可缺一的条件。
  (六)任何愿与我党合作的党外人员,对我党和我党党员及干部都有批评的权利。除破坏抗战团结者的恶意攻击以外,一切善意批评,不论是文字的、口头的或其他方式的,党员及党组织都应虚心倾听。正确的批评,应加接受,即使其批评有不确当者,亦只可在其批评完毕,并经过慎重考虑之后,加以公平的与善意的解释。绝对不可文过饰非,拒绝党外人员的批评,或曲解善意批评为攻击,而造成党外人员对党的过失缄口不言的现象。党外人员对于违犯政府法令或党的政策的党员及干部,除得向法庭或行政机关依法控诉外,并有权向各级党委控告,直到党的中央。
  (七)《新华日报》、《解放日报》及各抗日根据地的报纸刊物,应吸收广大党外人员发表言论,使一切反法西斯反日本帝国主义的人都有机会在我党党报上说话,并尽可能吸收党外人员参加编辑委员会,使报纸刊物办得更好。党报工作者必须学会善于吸引党外人员在党报上写文章、写通讯的方式和方法。某些党报工作者的主观主义与宗派主义态度,须受到批评。
  (八)与我党共事的党外人员在工作中发生过失时,有关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加以慎重考虑,采取适当方式,以诤友的态度,适时地诚恳地告诉他以所犯过失的真确事实及正当理由,并与他协商改正的办法,帮助他改正过失。决不可采取缄默不言、听其积累或当面不说、背后议论的态度,须知这种态度是只会妨碍合作与不利于党外人员的。
  (九)在各抗日根据地内,凡与我党共事的党外人员,在法律上是与共产党员完全平等的。在工作上,应给以必需和可能的工作条件。在学习上,凡在一切有党外人员的机关、学校中,无论在职干部教育或学校教育,党外人员均与共产党员有同样的学习权利。在物质上,不是空唤优待,而是按工作情况、工作需要及现有物质条件给以真正必需的帮助,并须使党员了解这种帮助是应该的。
  (十)在各抗日根据地内,在机关、部队及学校中,党的一般支部大会及小组会,允许在同一部门工作的党外同情分子到会旁听,并得发表意见。
  (十一)在各抗日根据地内,县委以上的各级党委必须有计划地召集党员与党外人员联合一起的干部会议及座谈会,与党外人员共同讨论各项抗日政策,并征求党外人员对党的意见。
  (十二)在各抗日根据地内,在党的组织部或管理干部的部门内,设置管理非党干部的专门机关,担负对党外干部的接洽、登记、了解及照顾的责任。在党的各级保护健康委员会内,设置党外干部科,管理党外干部的保健工作。
  根据中央档案馆保存的原件刊印。
  

  注释
  [1]这是毛泽东为中共中央起草的决定草案。这个文件后来没有发出。
  [2]“三三制”,见本卷第391页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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