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公社——我国从社会主义逐步过渡到共产主义的组织形式

    【作者】蒋复

    【期号】195811

    【总期号】75

    【页码】1

    【正文】

    九月以来,在我们全国范围内,以不可阻挡之势,掀起了一个建立大型的综合性的人民公社的高潮。迄今为止,在我国农村中,除极少数地区外,已经普遍地成立了人民公社;在城市中,人民公社也象雨后春笋一般,一个接着一个涌现了出来;某些省(如河南、辽宁等省)且已基本上实现了人民公社化。

    人民公社的建立,是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一项伟大的变革;也是一次远较以往历次运动更为深刻的革命。它反映了我国一年多来整风运动和反右斗争的巨大胜利;反映了我国工、农业生产不断跃进的丰硕成果;也反映了在中国共产党和毛主席英明领导下我国广大人民社会主义觉悟与共产主义觉悟的空前高涨。而这一切,又再一次证明了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然而人民公社的伟大意义并不只是如此;更重要的是:它是我国从社会主义逐步过渡到共产主义的组织形式。

    大家知道,无论是社会主义或是共产主义,都消灭了剥削阶级和剥削现象,生产资料已不再为私人所占有,而成为社会所公有的财产。列宁讲到社会主义时曾经指出:“既然生产手段成为公共财产,那末,‘共产主义’这个名词在此处也是可以运用的。”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通常称社会主义是共产主义的低级阶段;而把共产主义称为它的高级阶段。但是也正如列宁所强调:尽管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具有共同的基础,“不过,不要忘记,这并不是完全的共产主义。”因此之故,从社会主义到共产主义的过渡,仍是一个飞跃。

    但是,从社会主义到共产主义的飞跃,和资本主义到社会主义的飞跃根本不同。

    从资本主义到社会主义的飞跃,由于两者矛盾的对抗性,必须通过社会主义革命。这个革命,如果是发生在资产阶级占统治地位的国度里,那就必须采取爆破的形式:无产阶级和其它劳动人民在共产党的领导下,自下而上地掀起革命,以暴力夺取资产阶级的政权,实现无产阶级专政,并组织社会主义建设。如果这个革命是发生在无产阶级已掌握了政权的国度里,那末,它就不必采取爆破的形式,而可以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地结合起来,在两条道路的斗争中,通过旧质要素亦即资本主义要素之逐渐死亡和新质要素亦即社会主义要素之逐渐积累来和平地逐渐过渡到社会主义。

    无疑地,从社会主义到共产主义的飞跃,由于两者矛盾的非对抗性,它根本毋需也不应该采取爆破的形式,而应该采取和平过渡的形式。不过这种逐渐过渡形式,和前面所说的旧质要素之逐渐死亡、新质要素之逐渐积累的飞跃形式也不一样。因为,如前所述,社会主义与共产主义具有共同的基础。共产主义是从社会主义的基础上生长与发展起来的;它是社会主义向前发展的延续。因此,从社会主义到共产主义的逐渐过渡,不是通过社会主义要素之死亡和共产主义要素之积累来实现它,而是通过现存的社会主义要素之扩展,完备来使其内部所固有的共产主义要素发展、壮大与成熟起来的。

    我国目前的人民公社运动,便正是扩展、完备现存的社会主义要素,而促使共产主义要素发展、壮大、成熟起来的一个具体途径,是从社会主义逐步过渡到共产主义的最好的组织形式。

    究竟为什么人民公社是我国从社会主义逐步过渡到共产主义的组织形式呢?我们试从下列九个方面来论述这个问题。

          第一 人民公社是从社会主义生产关系过渡到共产主义生产关系的最好途径。

    共产主义的原则是“各尽所能,各取所需”。“在共产主义社会里,各人在工作时是各尽所能,在领取消费品时已不是按各人所作的工作,而是以各个文化程度很高的人所有的需要为标准。”(斯大林:列宁主义问题 莫斯科中文版655页)因而,从社会主义过渡到共产主义的根本问题,就是如何从社会主义的公有制——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制过渡到共产主义的全民所有制和从“各尽所能,按劳付酬”的社会主义原则过渡到“各尽所能,各取所需”的共产主义原则的问题。

    我国自1949年10月1日建国以后,已经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在我国现存的生产关系中,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已经占了统治地位:从生产资料所有制来看,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已占绝对优势;从分配来看,也已基本上实现了“按劳付酬”的原则。但是,我们还未完全建成单一的社会主义经济基础,资本主义的私人所有制,在公私合营的企业和个体经济中,还残存着;以“定息”形式出现的剥削现象也未根除。因此,在我国实现从社会主义到共产主义的过渡,当务之急是:一方面,扩展社会主义的生产关系,彻底消灭资本主义的私人占有制;另方面,完备社会主义的生产关系,使其内部所固有的共产主义因素,得以发展,壮大和成熟。我国目前的人民公社,便担负了这一重大的任务。

    我国目前农村中的人民公社是由原有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小社并大”转化而来,这是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一大发展;但就其生产资料而言,它依然是社会主义的集体所有制,同时它也还暂时保留着某些少量的生产资料的私有制(如零星果树、家禽等等);就分配而言,它们有的实行工资制,有的实行基本工资加奖励制,也有的实行三包一奖或以产定工等等制度,这些制度仍以按劳付酬为原则,因此,我国农村中的人民公社,仍属社会主义的性质。但是,“实际上人民公社的集体所有制中,就已经包含有若干全民所有制的成分了”;(九月四日人民日报社论)同时在分配方面,如在粮食的分配上,基本上采取了“各取所需”的原则,在其它消费品的分配上,各个公社也在不同程度上采取了带有共产主义因素的方法(如实行三包、九包、十包等等)。随着公社的发展,“这种全民所有制,将在不断发展中继续增长,逐步代替集体所有制”;(同上)而在分配方面的共产主义因素,也将得到巩固、发展,而日渐成熟起来。

    我国城市中的人民公社建立的过程,虽不同于农村中的人民公社,它们有的是以原有的国营企业或国家机关为基础发展而来,有的是原有的公私合营企业或个体经济进一步加以社会主义改造、合并而发展起来的;它们中的全民所有制的因素,较之农村中的人民公社要多得多,但是,它们在分配方面,基本上也还是根据“各尽所能,按劳付酬”的原则,它们也还是属于社会主义的性质。随着这种人民公社内部共产主义因素的发展,完全实现了全民所有制,特别是劳动生产率达到能够保证消费品丰富的程度,消费品分配方面的共产主义因素日渐扩大,可以不按人们的社会所作的工作来分配,而按社会各个成员的需要来分配消费品时,就完成了由社会主义到共产主义的过渡。

    由此可见,无论我国农村中或城市中的人民公社,都是我国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过渡到共产主义生产关系的具体途径。

          第二 人民公社保证了工、农业生产的不断跃进,为共产主义生产关系的建立奠定了可靠的基础。

    共产主义需要生产力的不断发展与繁荣。从社会主义的“各尽所能,按劳付酬”发展到共产主义的“各尽所能,各取所需”,其物质前提是生产力高度的发展,各种消费品的非常充足。

    我国自解放以来,国民经济发展异常迅速,尤其是今年工农业大跃进,生产力更以前所未有的规模和速度飞跃地向前奔驰。从一月到八月,工业和手工业的总产值比去年同期增加了47%,农业方面也获得了各类作物的大丰收,粮食、棉花等产量将较去年增产一倍以上;这一切,为我国建成社会主义并向共产主义过渡创造了初步的条件。然而我国生产力的水平还是不高的,它的发展还没有达到应有的高度,还不可能有各种足够的消费品作为保证,来实现“各尽所能,各取所需”的分配原则。因此,摆在我们面前的任务,是不断提高各个国民经济部门,加速发展我国生产力,争取在十五年或者更短一点的时间内,在钢铁和其它主要产品方面赶上并超过英国。“只有当我们在经济上也超过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时,我们才可希望我国有完全充足的消费品,有丰富的食品,那时,我们就有可能实行共产主义第一阶段,过渡到共产主义第二阶段。”(斯大林:列宁主义问题 莫斯科 中文版 757页)我国目前的人民公社运动,正是解放生产力,保证工、农业生产大跃进的有力办法。

    充分发展生产力,高速度地发展工、农业生产,是建立人民公社主要目的之一。

    人民公社的建立,实现了生活集体化、家庭劳动的社会化,大批地解放了劳动力,尤其是妇女劳动力得到了彻底的解放,参加劳动的人多了起来。由于人多力量大、热气高,许多过去办不到或是办不好的事情,现在都可以大办特办了。由于人多,集思广益,众志成城,技术革命也随之开展了起来。也由于人多,大规模的综合性的生产建设也就容易兴办,不仅在农村里实现了农、林、牧、副、渔业的全面发展、在城市里实现了多种经济的同时并进,而且所有公社都是工、农业同时并举,出现了全民炼铁、全民炼钢、全民办工业的崭新局面。特别是经过组织起来以后,劳动力、资金以及生产资料等等都可以统一的合理的使用,这就为工、农的生产,更提供了有利的条件。实践证明:凡是已经建立了人民公社的地方,人们的生产的积极性更加高涨,生产品的指标不断为新的数字所突破,工、农业生产不断地出现了新的高潮。

    正因为人民公社具有如此的优越性,随着它的发展,我国生产力将获得飞速的发展,这就为我国建立共产主义的生产关系提供了可靠的基础。

          第三 人民公社为最后消灭阶级差别,创立了条件。

    在共产主义社会里,不仅已经消灭了剥削阶级和剥削现象,而且连阶级分野的残余也将完全克服。在那里,已经没有了工人阶级或农民阶级,而只有从事工业和农业的劳动者;但社会主义社会则还没有达到这样地步。在社会主义社会中,虽然也已消灭了剥削阶级和剥削现象,可是旧社会阶级分野的残余仍然存在,工人和农民之间还存在着阶级的差别。社会主义社会中所存在的全民所有制与集体所有制两种生产资料所有制,正具体地体现了这两个阶级的差别。因而,从社会主义过渡到共产主义,必须消灭工人与农民之间的阶级差别。

    在目前,我国工人阶级和农民阶级已成为统治阶级,经济战线上的社会主义革命已基本上完成;剥削阶级的最终消灭已为期不远了。但生产资料所有制方面的革命还未最后完成,“定息”剥削依然存在,资产阶级和小资产阶级都还未完全消灭。因此,在我国要完成的社会主义到共产主义的过渡,除了继续坚持社会主义革命,彻底消灭资产阶级及剥削现象,完成生产资料所有制的革命以外,还必须创造条件,为最后消灭阶级、克服工人与农民之间的阶级差别而努力。我国目前的人民公社,也正担负了这一项任务。

    如前所述,我国目前农村中的人民公社,是社会主义的集体所有制;这就说明,在建立人民公社的过程中,个体经济得到了进一步的改造,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已基本上实现,至于城市中,随着人民公社的建立和发展,公私合营的企业和个体经济也将逐渐转变为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而实现生产资料的全民所有制。因此,人民公社在全国范围内的普遍建立和发展,就意味着我国经济战线上社会主义革命的最后完成,也就是意味着我国剥削阶级和剥削现象的最终消灭。

    同时,我们的人民公社,无论是在农村中的或是在城市中的,都是工、农、商、学、兵互相结合的组织,都贯彻了工、农业并重的方针。我国农村中的居民,已不简单是一个仅仅从事农业劳动的农民,他同时也成为一名工人,同样,在城市中的居民也成为了工人、农民一身而二任焉的劳动者。这样,随着人民公社的发展,工人与农民的差别将完全消灭,旧社会阶级分野的残余将一扫而光。

    由此可见人民公社为最终地消灭阶级,也提供了有利的条件。

          第四 人民公社为消除体力劳动与智力劳动之间的对立,作了准备。

    在共产主义社会里,新的技术将造成条件,使体力劳动和智力劳动之间的区别,最终消灭。但在社会主义社会里,旧社会分工的残余还保存着,体力劳动与智力劳动之间的对立性,还没有完全消灭掉。因此,从社会主义到共产主义的过渡,必须消灭体力劳动与智力劳动之间的对立。

    我国自立国后,对于教育的普及和提高以及提倡体力劳动方面,作了不少的工作。党中央所提出的“知识分子工农化,工农分子知识化”的口号,已为广大人民所接受。但由于我国历史所遗留的“白”的特点不可能在短期间内彻底克服,特别是过去长期存在着的重视智力劳动、轻视体力劳动以及轻视劳动人民的剥削阶级思想,在大部分知识分子中仍然存在,因而体力劳动和智力劳动之间的对立,在人们思想上和实际上还严重地存在着。要消除两者之间的对立,必须进行艰苦的工作,我们的人民公社也担负了这一艰巨任务。

    自人民公社运动掀起后,这一方面已有了显著变化,在“全民办学”、“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以及人民公社亦工亦农亦学……的方针下,所有的人民公社,不仅是一个生产单位,同时也是一个教育单位。各个公社都大量兴办了学校,并且不止兴办小学、中学,还兴办了高等学校。正由于人民公社大办学校以及其它原因,“全国扫盲工作,有了很大的开展,过去认为需要十年以上才能完成的扫盲工作,现在看来至多两三年就可完成。今年已有67%的县市基本上扫除文盲,小学教育已基本上作到了普及,中等学校学生入学人数比去年增加约一倍,特别是高等学校的校数比去年增加了四、五倍,学生入学人数增加了60%以上,此外,各种业余学校也有了很大的增加。”(人民日报一月二日社论)这样,劳动人民受教育的机会,大为增加;工农分子知识化的可能性也大大地加强起来。“我们想把所有的工人和所有的农民都变成有文化的有学识的人,而且再过一些时候,就会作到这一步的。”(斯大林:列宁主义问题795页)同时,也由于人民公社实现了亦工亦农亦学……的原则,有力地贯彻了中央“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和知识分子参加体力劳动的指示,知识分子参加了体力劳动,实行了勤工俭学和半工半读的办法。在生产劳动实践中,知识分子将逐渐地改变了他们的世界观与人生观,克服其重劳心而轻劳力和轻视劳动人民的剥削阶级思想,他们的劳动观点与群众观点将得到加强;于是,知识分子工农化的可能性也大为增强。

    可以设想,随着人民公社的发展,“全民办教育”、“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的方针将要得到有力的贯彻。知识分子将获得彻底的改造,特别是劳动人民文化教育水平的不断提高,这就创造了有力的条件,为消灭体力劳动与智力劳动之间的对立性提供保证。于是那奴役人们迫使其服从社会分工的情形将完全消失,体力劳动与智力劳动之间的对立将完全消失。

          第五 人民公社促进了城市与乡村对立的消灭。

    由于阶级的消灭,在共产主义社会里,工业与农业之间的对立形势,也随之而消灭,因而,从社会主义过渡到共产主义的又一问题,即如何消灭城、乡对立的问题。

    解放以来,由于我国采取了“城乡互助”的政策,旧社会所固有的由城市剥削农村所引起的两者之间的对抗性矛盾,已转化为非对抗性矛盾;而一年来党中央“工农业并举”,“中央与地方并举”和“大、中、小并举”的方针的贯彻,城市与农村的对立形势更有了初步的转变。但是,城、乡之间的差别,还是存在着。

    人民公社的建立和发展,为城、乡对立的最终消灭,创立了更好的条件,因为,前面说过,人民公社是实行亦工亦农亦学……的方针的。既然如此,所有人民公社不但经营了农业,同时也经营了工业和商业,每个公社都将发展成为工、农、商互相结合的统一组织,这就打破了乡村只经营农业,而工业和商业集中在城市里的对立状态。特别是人民公社进一步的发展、扩大,以至于以县为单位而建立人民公社,而实现农村即城市、城市亦农村时,城市与农村之间的差别,将最后得到解决。

          第六 人民公社为文化、科学、艺术的高度发展,提供了可靠的保证。

    既然由社会主义过渡到共产主义需要高度发展的生产力,那就需要各方面有训练的各方面发展的有文化的人。为此,就必须进一步发展文化、科学和艺术,以此来不断鼓舞人们的生产积极性,提高工人与农民的文化技术水平,增进人们熟练的生产技能和科学知识。

    九年来,我国文化、科学的发展,相当迅速,尤其是“今年科学、技术的发展一日千里,不仅促进广大工农群众技术改革运动蓬勃开展,而且科学技术人员猛攻‘尖端科学’也取得了惊人的成就。全党全民办科*

    人民公社建立与发展,为文化、科学、艺术的发展,更提供了可靠的保证。因为,人民公社运动是促进生产的动力,生产的发展就必须导致反映生产的文化、科学与艺术的发展。而文化、科学、艺术的发展又回过头来推动生产更向前发展。如此互为因果,在生产日益蓬勃发展的同时,文化、科学、艺术必将呈现繁荣的局面。

    不仅如此,在全民办学校,全民搞科学研究和全民办艺术事业的情况下,必然会出现文化革命与技术革命的高潮,在人民公社成员中,也必然会涌现出广大的科学家、艺术家、教授、学者和各种各样的文化工作者,这些都会成为促进我国文化、科学、艺术事业的生力军,使我国文化生产不断地跃进,使我国文化、科学、艺术攀登共产主义的高峰。

          第七 人民公社有力地推动了广大人民共产主义思想觉悟和道德品质的成长。

    共产主义社会中的人,必须具有共产主义思想和道德品质;只有如此,才能适应共产主义的经济基础,并推动共产主义社会不断前进。反之,在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之间,就必然会产生不可调和的矛盾,而阻碍共产主义的建设。因之,在社会主义到共产主义的过渡期中,必须培养具有共产主义思想和道德品质的新人。

    教育人民,提高人民社会主义与共产主义觉悟,是我们党政治思想工作中的中心问题。在我国广大人民中,不断地出现新人新事,证明了共产主义思想和道德品质在人民中在不断地成长。但是由于在经济中和人们意识中还保存着资本主义的残余,资产阶级个人主义还相当泛滥,共产主义还不能为某些人所接受,劳动也还未成为人们生活的第一需要,诵观念还在许多人的头脑中存在着。如果这些思想问题还不解决,就不可能建成社会主义和实现向共产主义的过渡。

    人民公社运动对于克服资本主义思想、树立共产主义思想起了很大的作用。

    人民公社的建立,就是在批判了资本主义思想,进行了共产主义思想教育,使人们认识到共产主义的优越性以后建立起来的。随着人民公社的发展,生活日趋集体化和劳动生产的大协作,人们在生产劳动中,深刻地受到了集体主义的教育;私有观念逐渐被克服。“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共产主义思想成长了起来。劳动生产也将逐渐成为人们的第一生活要素,而不仅仅是谋生的手段,人们也将逐渐习惯于遵守公共生活的基本规则。每个人都将成为具有共产主义思想和道德品质的人。

          第八 人民公社培养了全面发展的新人。

    共产主义的新人,不仅需要具有共产主义的思想和道德品质,还需要具有全面发展的才能因为能使生产工具开动起来的人,拥有生产经验和劳动习惯的人是基本的主要的社会生产力;如果仅仅依靠生产资料来提高工、农的生产,显然是不够的;还必须发展人们运用这些生产资料的能力。因此,从社会主义向共产主义过渡,不仅要求生产资料的加速发展,而且还要求能够全面发挥和应用自己才能的劳动者。这就是说,以整个社会力量共同进行生产以及由此产生出来的生产的新发展,将需要更全面的发展最主要的社会生产力——人。我国目前的人民公社也担负了这一历史使命。

    全面发展在目前已成为人民公社每一成员的奋斗目标。在人民公社中,由于劳动力的解放,每个人都可以集中力量去参加劳动而锻炼成为熟练的劳动者;并且在工、农、商、学、兵互相结合的情况下,每个人更可以得到有利的条件,锻炼自己成为精一通多的多面手。毫无疑问,这会大大推动生产力的迅速发展。还不仅于此,由于人民公社的生产劳动是在大协作的情况下进行的,每一公社内部人与人之间的协作、竞赛、评比,以及公社与公社之间的协作、竞赛、评比,将更促进人们劳动的积极性,而更充分地发展每个劳动者的才能,使他们更获得全面的发展。

          第九 人民公社保证了资产阶级法权的消失。

    在共产主义社会里,资本主义的一切残余,已被完全肃清,资产阶级法权也随之而消失。但社会主义社会则不然。由于它是从资本主义的废墟中产生出来的,还不能完全摆脱资本主义的旧传统;因而,在社会主义社会里,还保留着“资产阶级法权的狭隘眼界”。马克思论及此问题时曾指出,社会主义社会已简单具有“平等权利”,但这还是“资产阶级的法权”,它也和任何法权一样,是以不平等为前提的。因为社会主义虽然已消灭了个人私有生产资料方面的不平等现象,但还没有消灭按劳分配消费品的现象,人们领得的报酬,仍存在着富足程度的差别;而这种差别是不公平的、不平等的。除此以外,在家庭以及其他方面也还保留着资产阶级法权的残余。这些现象,在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里产生出来的社会主义社会中,是不可避免的。法权永不能超过社会经济结构及由这种经济结构所决定的社会文化发展程度。可见,在社会主义社会里,资产阶级法权并没有完全取消,而只是局部取消。

    在我国要实现社会主义到共产主义的过渡,取消资产阶级,取消资产阶级法权的残余,也是一项重大任务。

    如前所述,我国目前的人民公社有力地推动了生产力的不断高涨,从而保证了从社会主义生产关系过渡到共产主义的生产关系,因此,随着人民公社的发展,当我国实现“各尽所能,各取所需”的分配原则时,资产阶级法权的不平等将完全消失。同时,由于“各取所需”原则的实现以及生活的集体化,根源于私有制的家长制等资产阶级法权的残余,也将一扫而光。

    根据上述论点,我们可以断言:人民公社是我国从社会主义逐渐过渡到共产主义的最好的组织形式。

    人民公社运动的发展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在我国具体实践的伟大胜利,是马克思列宁主义理论的一大发展。

    但是,人民公社的发展,并不会是一帆风顺的,必须经过艰苦的斗争和努力。诚如斯大林在联共(布)十七次代表大会中所提出:如果以为可以“放下武器,高枕而卧,静待着无阶级社会的自行来临”,是有害的。

    在我国目前条件下,开展人民公社运动,为向共产主义过渡创造条件,既意味着资产阶级的最后复灭,也意味着生产力空前未有的高涨,因而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两条道路的斗争和多快好省与少慢差费两种方法的斗争,在所难免。

    为了实现从社会主义到共产主义的过渡,我们必须展开两条道路和两种方法的斗争,千方百计地巩固、扩展和完备社会主义的要素,发展、壮大共产主义的因素,高举着人民公社的红旗,大步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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